TOP

为什么进行破产和解
编辑:tanxin | 时间:2016-08-22 | 浏览:6157次 | 来源: 网络

一、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

  破产和解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在不能完全满足其债权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一种公平的分配,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在相互谅解基础上,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两种程序均由债务危机所引发,但对债务危机的解决方式明显不同。破产强制清偿是一种消极的方式,是以彻底牺牲债务人为代价的偿债办法,从债权利益分配的角度看似乎是公平的,而债务人所遭受的却是不公平的财产瓜分。和解是一种积极的偿债办法。它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缓解了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有可能通过恢复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来促进债权效益的提高。债权的实现,从根本上讲,有赖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复苏债务人的目的,仍为偿债,复苏与偿债目标是同一的。

  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担负着多重社会职能。财富的增长,利益的实现,资源的调配,交易的盛衷,无不与企业相关。而在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即使剥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不能满足债权利益。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债权人陷入清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并且,企业之间的联系愈密切,破产案件对社会不良影响的范围就愈大。为了摆脱这种困扰,有必要寻求一种能调和冲突、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办法来解决债务危机。作为温和的偿债方式,和解制度提供了一种通过债权妥协的程序机制,给债务人创造了复苏的机会和条件,有可能运用债务人的有限财产最大限度清偿债务,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

  二、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

  传统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强制偿债制度,其共同点是片面强调债权利益,排斥或忽视债务人利益。把破产当事人置于冲突的前提之下,强制性解决债务危机,不但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对立和冲突,也有损于债权人自身利益,增大了强制偿债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效应。

  首先,在破产清算之前,因制度的约束使债务人不能支配其财产,且债权人也无权经营破产财产。在漫长的破产过程中,财产的停滞必然造成其价值的降低和企业信誉、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债权人也会因破产财产的贬损不能更多受益而遭受利益损失。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下一篇]公司的债务风险及公司债务的解决..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 债权债务 公司法 交通医疗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推荐律师

施琪

15026780747

刘睿

15000876147

孔祥忠

023-63718601

毛亚金

15009642436

熊万里

13371822350

吴勇

15682018695

李敏

13821621685

冯贇

13601849593

李军

18917186208

最新文章

· 夫妻一方未签字的债务为何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受让人代抵押人为清偿债务消灭最高额抵押权..
· 微信借款中的举证难问题及对策
· 老赖恶意逃避债务 两地法院联手将其名下豪车..
· 女子住豪宅开豪车满屋名牌 因赖账3万元被拷走
· 男子借朋友30万讨不回跳楼 留遗言请家人讨债
· 公司减资不告知债权人 股东应承担责任
· 案例:讨债酿苦果 刑责难逃脱

推荐文章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 败诉!
· 如何挖地三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