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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在线:离婚案与重婚案并存时离婚案不需中止审理
编辑:tanxin | 时间:2016-05-11 | 浏览:3117次 | 来源: 网络

中国律师在线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与许某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许某收集到姜某与陈某重婚的证据,遂以姜某涉嫌重婚罪向同一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二、分歧
就离婚纠纷案是否需中止审理,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应中止审理离婚纠纷案。一种意见认为,两案无因果联系,可同时进行,无先后之分,故离婚案不需先行中止审理。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而言,如果裁定离婚案件中止审理,法律依据应是第(五)项,即本起离婚案必须以该起涉嫌重婚罪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换句话说,姜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是认定姜某与许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巳破裂的依据。审判实务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五种具体情形,重婚只是情形之一。并且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应用全面分析法、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等,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可以说,即使姜某构成重婚罪,但法院考虑双方感情基础等诸多因素,如判断双方还有和好希望,就算调解和好无效,也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不准许离婚。反之,即使姜某不构成重婚罪,但综合全案,法院可以认定姜某与许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应支持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姜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不是审结该起离婚案的必须结果。
从《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的区别来看。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同时有两个婚姻关系存在。《婚姻法》中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有两种标准,一是登记标准。看双方是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登记的,存有婚姻关系,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二是时间标准。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相关部门告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婚姻关系对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婚姻法》只是有限承认事实婚姻。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就可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可以这么说,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同时,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可认为是重婚。也就是说,《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两者之间并非完全等同。据此,是否认定姜某构成重婚罪,与姜某是否重婚不能一一对应。
从先刑后民原则的立法精神来看。从广义的方面来说,先刑后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该民事纠纷中有犯罪嫌疑的,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前提是同一行为既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受刑事制裁,又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受民事制裁。从上文分析得知,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不具有完全同一性,因此,重婚事实在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上在理论上不具有完全同时性,即刑事诉讼认定的重婚事实不一定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因此,类似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只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对程序规范的原则要求,确定的基础是此时的刑事与民事存在内在的关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判,故要求行使公权的刑事案件优先于行使私权的民事案件处理。但并不是说该原则不能突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是要看这种内在的联系是否直接关联,是否直接影响到对犯罪的定性与追究;二是要看其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决定性的影响;三是要看民事先行是否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若对上述三点均无影响,对处理仅有一般性联系的民事案件时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
从诉讼成本来看。如果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假如姜某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狱政管理制度,为有效管理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一般在至少离家百公里外处服刑。虽依据管辖恒定原则,原审法院仍有管辖权,但被告因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加之法律未明文规定监狱机关有义务负责将被告押送至审判庭,这样,继续审理离婚纠纷案,受理法院应前往姜某服刑地开庭审理,依照现行法院外出办案经济负担模式,一般由原告负责法院工作人员外出办案的相关费用,为此,原告除缴纳案件诉讼费外,还需负担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同时该类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至少有四名干警一同前往,因此,相关费用较大,这样与诉讼便民原则、诉讼经济原则不相符合。中国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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